201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將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了認繳制。注冊資本認繳制是指在公司登記注冊時股東可以不實際繳付或只實際繳付部分所認繳的注冊資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繳付,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承擔法律責任的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一規定是公司注冊資本制度由原來的實收制變為了認繳制的法律依據。那么隨之而來就有諸如認繳期限和金額如何約定、如何變更、債權人能否要求已認繳但尚未到期的股東償還債務等問題。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此條只是規定公司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中對認繳期限及金額加以約定,并未對認繳期限及金額以法條明確規定。
2014年2月7日,在公司法修訂后不久,國務院又批準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該方案規定:“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該方案更進一步明確了認繳出資額、出資期限屬于自主約定范疇。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公司法等法律并未對股東出資認繳期限及金額做明確規定,而是由公司股東自主約定,股東應將認繳期限及金額記載于公司章程,并通過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那么,股東具體應該如何約定呢?認繳金額多少、期限長短對企業是否沒有影響呢?
如果認繳金額過小、期限定的太長,外界會質疑公司的經濟實力,而打消外界的合作、交易積極性,導致企業信用等級的降低,從而對公司的信用度產生不良影響。
如果認繳的金額過大,到期無法兌現,那股東就必須在承諾認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股東認繳金額及期限應當適當,要根據公司實際情況來定。
END
文|曹祥林
責編|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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