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訴秦皇島天域展覽展示有限公司及秦皇島贏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案
—— 承辦律師:程偉、劉江琳
本案要旨
在承攬合同糾紛中,雖然法律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并驗收該工作成果,但是,如果承攬方將合同約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且出現定作人故意拖延簽署驗收報告,惡意阻攔付款成就的情況發生,那么,應視為定作人對此有過錯,付款條件不因驗收合格與否而被認定未成就。
在承攬合同中約定,業主驗收作為付款條件。提請業主驗收的義務人應為定作人,定作人在合理期間內未提交驗收或業主惡意拖延驗收,不應作為付款條件不成就的理由。
案件事實
2014年6月28日,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靈境公司)與秦皇島天域展覽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域公司)簽訂《合同書》一份,約定:項目名稱為秦皇島翔園32樓展廳;合同總價為497650元,甲方在合同簽訂后3日內向乙方預付199060元作為項目啟動金,施工安裝調試完畢經甲方及業主驗收合格后,再支付余款273707.5元,剩余5%24882.5元作為質保金。雙方又于2014年7月16日和7月21日簽訂兩份《秦皇島翔園32號樓展廳項目合作書》補充協議,分別約定增加天域公司制作款35219元和16000元,需在簽訂后1日內全部交付。
據此,展廳項目合同總價款為548869元,天域公司于2104年6月25日向靈境公司付款200000元,于2014年7月16日和7月21日分別向靈境公司支付35219元和16000元,共計251219元。
靈境公司根據合同的約定及天域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展廳項目的施工和整改工作后,于2014年10月30日以情況說明方式提請天域公司進行驗收,天域公司的客戶意見為:科技展廳32樓的修改,更換了玻璃,多點觸摸減掉一個攝影機,前廳立體字進行了更換,截止目前尚未由管委會驗收,待驗收后再做結論。后天域公司以業主驗收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剩余合同款,共297650元。
靈境公司就此向一審法院提請訴訟,要求天域公司支付余下的合同款項297650元。因秦皇島嬴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已經在實際中使用了該項目成果并進行宣傳,故將其與天域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共同承擔付款的責任。后此案經過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靈境公司與天域公司簽訂的《合同書》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但因天域公司并未對涉案項目驗收合格,未達到付款條件,故靈境公司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事實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靈境公司對此判決不服,于是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上訴。
爭議焦點
靈境公司要求天域公司、嬴策公司向其支付欠付承攬費297650元訴訟請求的依據是否充分。
律師意見
1、涉案項目簽署驗收報告的條件已經成就。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故本案中的展廳工程應屬于建設工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靈境公司于2104年10月30日完成了展廳工程的整改工作,并向天域公司提交情況說明提前驗收,天域公司對整改成功表示認可,且授權秦皇島嬴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在其網站上展示工作成果。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展廳工程已于2014年10月30日竣工驗收合格。
2、涉案項目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
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第5.4條約定:“滿足下列條件者,甲方可簽署最終驗收報告,正本一式兩份,由雙方代表簽字作為付款證明,雙方各執一份。(1)設備運行正常;(2)已發現的錯誤已全部得到糾正。”本案中,靈境公司依約對展廳項目施工完畢,對發行的問題進行積極有效的整改,經天域公司確認后已經交付使用且運行正常,沒有簽署驗收報告是天域公司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最后的驗收義務,在簽署驗收報告條件已經成就情況下,天域公司拒絕簽署的行為,明顯屬于惡意阻止付款條件的成就,有意的拖延支付合同款項。天域公司在庭審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拿出證明靈境公司制作項目不合格的證據,因此,驗收不合格只是天域公司不支付制作款的借口,而并非付款的條件沒有達成。
法院認定
從雙方合同履行的情況看,靈境公司已經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雙方在2015年至今未能繼續履行合同,在天域公司未能聯系業主驗收的情況下,要求靈境公司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經業主驗收合格后才能主張余下承攬費有失公允。
判決結果
1、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
2、秦皇島天域展覽展示有限公司、秦皇島嬴策廣告傳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西安靈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同約定的總價款70%,即348355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
END
承辦律師|程偉、劉江琳
文|于洋
責編|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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