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吳某與被害人劉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區丈八六路丈八新村村口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后被害人劉某某丈夫被害人楊某趕來,吳某與楊某發生廝打,吳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楊某全身多處刺傷,楊某受傷倒地后,吳某意圖殺死劉某某,用折疊刀將劉某某頸部割傷,經鑒定,楊某受傷致其右側血氣胸伴右肺壓縮30%以上、右胸壁穿透傷、右腹壁穿透傷、全身多處皮膚損傷遺留瘢痕長度累計15cm以上,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劉某某受外力致開放性喉外傷、頸前皮膚裂傷遺留瘢痕,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2016年8月11日,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某涉嫌故意殺人罪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分析:
一、從犯罪構成來看,吳某對受害人楊某無故意殺人的故意,應構成故意傷害罪。
1、從犯罪的起因和背景來看:
劉某某作為已婚婦女和吳某同居,致使吳某對其產生感情依賴,為擺脫吳某的感情依賴,劉某某叫來了自己的老公楊某。此時,楊某和吳某都不知彼此的身份,只有劉某某一人知曉三人的微妙關系。因此當楊某和吳某見面后,雙方在不知情對方是誰的情況下都想帶走劉某某,導致矛盾激化,致楊某輕傷。所以,吳某事前并沒有經過預謀和策劃,純屬一時感情激動。
2從犯罪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環境來看:
犯罪行為的發生是晚上8時許,這個時候街道上行人依然很多,而吳某來到街道的目的是來找劉某某的,遇到楊某這個人是吳某意料之外的事。所以吳某沒有殺害楊某的主觀故意,其目的僅僅是不想讓楊某帶走自己的女朋友。
3吳某的犯罪工具并不是事先準備的,因為吳某并不知道楊某是誰,更不會想到會遇見楊某。事實上,楊某是劉某某叫來的,從楊某的受傷部位來看,部位較分散,并不都是要害部位。而且是雙方在撕打過程中發生的,說明吳某當時的目的只是阻止其帶走劉某某,楊某身體多處受傷的結果并不必然導致吳某有殺害楊某的主觀意愿。
4楊某受傷倒地后,吳某并沒有進一步的傷害行為。
以上事實說明,吳某對楊某沒有殺人的故意,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的主客觀一致原則。
二、關于量刑
(一)吳某對受害人劉某某并無故意殺人的預謀且劉某某經過治療后未出現嚴重的傷害后果,應屬主觀惡性小,情節較輕。
1、吳某與劉某某同居生活,二人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執。吳某從未見到楊某,也沒有聽劉某某說起過楊某,后突然遇到劉某某丈夫楊某的出現,致使吳某感情受刺激,作出了過激的行為。
因此,吳某沒有預先確定的犯罪動機,也沒有事先設想的犯罪目的,其行為屬于激情殺人,主觀惡性小。
2、吳某對劉某某的感情至深,劉某某老公(楊某)的突然出現,瞬間激發了其極端情緒,劉某某的行為和言語對吳某的行為具有刺激作用。
吳某在案發時,工作也剛剛二年時間,收入并不高,父母均為農民,且生活并不富裕。其與劉某某自相識到案發,僅六個月時間。曾多次為劉某某購買貴重手飾、iPhone手機及貴重物品。
在吳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后,多家銀行向吳某的父親打電話通知吳某償還欠款。家人才得知吳某在銀行有近十萬元的負債。以上足見吳某對劉某某用情至深。
(二)吳某對受害人楊某有過打120電話救助的行為,且兩個是因為戀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被害人也存在過錯,故吳某具有可減刑情節。
1、受害人劉某某的陳述:見吳某扎傷楊某后,劉某某讓吳某用手機撥打120急救電話,吳某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見公安偵查卷第5頁第16行到第17行)。證明吳某存在救助受害人楊某的行為
2、劉某某在吳某與楊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躲避吳某的感情而將楊某叫來,導致吳某與楊某見面。這種情況也必然導致吳某與楊某發生肢體沖突。因此,劉某某對此有過錯。按照法律規定對吳某可減刑。
(三)吳某有坦白情節。
吳某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訊問時,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具有坦白情節。
(四)犯罪嫌疑人吳某及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楊某、劉某某,得到受害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吳某及家屬積極賠償受害人,得到受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較好,根據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五)吳某認罪態度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現,可以從輕處罰。
犯罪嫌疑人吳某上學、工作時與人皆是和睦相處,到案發時從沒受到過任何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說明其以前本性善良,社會危害性小。到案后,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有悔罪表現,系初犯,可以從輕處罰。
(六)吳某行為屬于未遂。
綜上,辯護人認為:吳某屬于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量刑規范化的意見規定:
(1)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2)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3)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4)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主旨:
根據現有證據和主客觀一致的原則,不宜對被告人的主觀故意進行擴大理解,被告人吳某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后又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并致一人重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依法應數罪并罰,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針對劉某某所犯故意殺人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對被害人楊某雖實施了殺人行為,因缺乏有效證據證明被告人吳某主觀有剝奪楊某生命的故意,故對公訴機關指控吳某對楊某的行為系故意殺人的意見不予支持。在故意殺人罪中,對被告人吳某可減輕處罰,在故意傷害罪中,對吳某可從輕處罰。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合并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對一審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案件評析:
被告人吳某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導致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不僅斷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也使本不富裕的家庭遭受更為沉重的經濟壓力。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吳某犯故意殺人罪,且殺二人。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吳某雖未造成該二人死亡的法律后果,但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惡性較大。據此,辯護律師仔細研讀案卷材料,從犯罪細節入手,提出了吳某對楊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辯護觀點,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采納了辯護律師的全部觀點。判決吳某犯故意傷害罪,犯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合并后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達到了罪責刑相一致、主客觀相一致的刑罰標準,維護了司法公正,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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