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5日,樂友講堂在我所17層會議室如期舉行。這是我所每周培訓例會堅持六年以來,將培訓時間調整到周五下午的首秀。
本期例會的主持人是企業法務部的實習律師諶曉妤。
新法速遞環節,由刑事部實習律師崔旭丹整理講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兩個新規定。
崔旭丹著重講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在審判實踐中的侵犯商業秘密的具體問題做了明確規定,如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僅以與特定客戶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系為由,主張該特定客戶屬于商業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客戶基于對員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該員工所在單位進行交易,該員工離職后,能夠證明客戶自愿選擇與該員工或者該員工所在的新單位進行交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員工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同時,第四條解釋了有關信息為公眾知悉的具體情形,包括了五種情形:“(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此外,本次解釋的第六條、第十二條還分別規定了正常情況下采取何種措施已盡保密義務、認定員工、前員工是由有渠道機會獲取商業秘密。
崔旭丹特別強調,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修改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決定》里,更新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損失數額以及違法所得均從以前的50萬元以上降低到30萬元以上。立案標準的降低無疑會對保護商業秘密和打擊商業秘密領域刑事犯罪起到積極的作用。
新法速遞環節結束后,由企業法務部諶曉妤為大家講解《民法典——人格權》。諶曉妤講到,《民法典》頒行后,人格權編獨立成編具有進行權利宣示、提供行為規范、提供裁判規則的意義。從體系結構上看,人格權編分為一般規定、生命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六個部分共51條。人格編特別確定了明確的權力救濟保護方式,如人格權請求權的禁令、對違約行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等。
樂友講堂每周都會有新法速遞以及專題講座。從今年八月份起,樂友講堂開始舉行《民法典》分篇學習,及時學習新法,以提高我所職業律師的業務能力。同時,也歡迎各位律師同行來我所交流學習,我們將以開放包容的姿態歡迎你的到來。請記住了,每個周五下午2點開始,樂友講堂風雨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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