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樂友律師所知識產權部專家律師代理的一起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兩審終審,在委托人因故未能簽訂書面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下,經過代理律師與委托人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的訴訟請求,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就特許經營活動所達成的協議,是規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法律文件,規定特許人授權被特許人使用其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并提供相應的經營模式、技術支持、培訓等內容的條款。通過特許經營的方式,特許人可以較快的擴大自己的品牌影響力,迅速的增加營收,特許人與與被特許人是互惠互利的關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條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本案中,委托人是擁有西航和浐灞兩家藥品商店的藥品銷售公司,2021年與某智慧藥房連鎖公司(以下簡稱智慧連鎖公司)簽訂了一份《特許加盟店經營合同書》,約定委托人將其西航店加入智慧連鎖公司,使用其商標及財務系統,更換門頭等標識,將公司51%的股權轉讓給智慧連鎖公司;同時智慧連鎖公司須每年支付委托人扶持資金三萬元。合同開始履行后,在未簽訂第二份《特許加盟店經營合同書》的情況下,又實際將浐灞店也加入了智慧連鎖公司。至2023年,因品牌影響力有限,銷售業績不佳,且智慧連鎖公司未能支付扶持資金,委托人致函智慧連鎖公司,要求解除特許加盟,并支付合同履行期間的扶持資金,鑒于智慧連鎖公司持反對態度,委托人遂委托樂友律師所知識產權部專家律師提起了本案訴訟。
樂友律師所知識產權部團隊律師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一個重要焦點問題是,因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有其地域性,因此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當每一家藥店簽訂一份特許經營合同,就未簽訂書面特許經營合同的浐灞店,雙方是否形成了權利義務關系,智慧連鎖公司是否應當支付浐灞店兩年六萬的扶持資金。委托人認為應當支付,對方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認為不應當支付。經過樂友律師所專家律師與委托人的共同努力,兩審法院認為,雖然《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且根據雙方的溝通微信記錄,認定雙方達成浐灞店合同約定的時間為2021年7月1日。最終兩審法院均支持了樂友律師所知識產權部專家律師的意見,維護了樂友律師所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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