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系某金融機構負責人,2013年因涉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被某公安局機關刑事拘留,同年執行逮捕,后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7年由人民法院進行了審理,公訴機關認為韓某簽發無資金的保證匯票騙取財物一千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票據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律師進行了大量舉證對韓某的行為進行了解釋說明,認為韓某不具備該罪的主體資格、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且不存在“簽發無資金保證”,不構成票據詐騙罪。
本案律師通過大量的舉證說明,成功辯護,最終法院依法查明了相關事實,采納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被告人韓某無罪。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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