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駕駛轎車在某高速西安方向段超速行駛未保持安全車距,追尾撞上被害人白某駕駛的重型貨車,致李某所駕車輛乘坐人曹某、陳某當場死亡,兩車及道路設施受損。同日,李某在事故現場歸案。經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大隊認定,李某承擔主要責任,白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曹某、陳某均無事故責任。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李某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1.對本案的3名受害人陳某、曹某均協商賠償完成,并取得諒解。僅白某的諒解因其不當要求難以取得,對于白某的賠償李某拿出1萬元請求法院存案;
2.受害人陳某與李某有一子,尚無獨立生活能力,其母陳某已經離世,該子需要被告人照顧,缺乏家庭庇護,該子可能成為社會潛在風險;
3.李某認罪認罰,積極向所有受害人賠償,無再犯罪的危險;
4.本案賠償金額適當;
5.司法以教化為主,懲戒為輔。后法院對于律師辯護意見予以采信,結合李某認罪態度好及李某戶籍地的社區矯正機構出具的評估意見,對李某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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