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某某園林公司與張某勞動爭議案
—— 承辦律師:曹祥林、鄭佳男
本案要旨
本案中陜西某某園林公司接到西安市某高速公路養護工程后,與李某達成協議,由李某組織施工,張某是由李某所雇傭的,在施工過程中張某被王某所駕駛的貨車撞傷致死。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張某與陜西某某園林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本案爭議的關鍵,也是陜西某某園林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
案件事實
2017年9月,張某在陜西某某園林公司從事西安某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過程中,被王某駕駛的車輛撞傷,后張某在住院治療過程中死亡。后事發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張某構成工傷。
張某家屬多次找陜西某某園林公司協商工傷賠償,陜西某某園林公司認為張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對工傷賠償不予認可。后張某親屬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爭議焦點
1.張某與陜西某某園林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張某在肇事司機王某及保險公司處已經獲得足額賠償,陜西某某園林公司是否需要再做賠償。
律師意見
1.張某親屬申請勞動仲裁時,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訴訟期限尚未經過,應當中止對本案的仲裁,待期限屆滿后再繼續審理。
2.工傷的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但在本案中張某是李某個人招用的,與陜西某某園林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某構成工傷是法律適用錯誤,陜西某某園林公司依法應當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張某的家屬已經與肇事司機王某、保險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張玉峰的家屬已經收到了交通事故的賠償款。并且陜西某某園林公司已經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以及喪葬費,陜西某某園林公司已經盡到應盡的義務,不應再承擔任何費用。
判決結果
陜西某某園林公司與張某家屬達成和解,陜西某某園林公司在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喪葬費的基礎上再向張某家屬補償10萬元。
法律依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ND
承辦律師|曹祥林、鄭佳男
文|吳正洋
責編|劉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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