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傷害案
—— 承辦律師:劉琳、郝婷
本案要旨
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缺乏法律知識,在成長的道路上尚未樹立起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之時,容易魯莽用事。本案中的王某某便是因為一次微不足道的摩擦口角,進而與人發(fā)生械斗,致被害人輕傷。案件發(fā)生后,王某某與其同伴被以“尋釁滋事罪”予以逮捕。在律師、家人的傾力幫助下,司法機關最終以“故意傷害罪”定罪,并判處緩刑。王某某在接受應有懲罰的同時得到了及時的感化、教育,使其不至于繼續(xù)誤入歧途。
案件事實
2017年3月8日,被害人趙某某步行經(jīng)過十字路口時,因差點被騎摩托車經(jīng)過該處的王某某、蘭某等撞到,便辱罵三人。王某某等氣不過,便在次日糾集多人并購買五把洋鎬把,前往趙某所住賓館將趙某約出至小巷。王某某在被害人趙某左眼眶處打了兩拳,胸口蹦了一腳;其同伙蘭某用洋鎬把在被害人趙某頭部擊打了一下,致使趙某左額顳骨硬膜外機硬膜下血腫、左腿骨骨折,傷情鑒定為輕傷一級。
2017年3月22日至23日,公安民警將王某某、蘭某及其他四人抓獲,經(jīng)訊,嫌疑人王某某、蘭某對其尋釁滋事的事實供認不諱。
爭議焦點
1. 對于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qū)分辨別
2. 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認定
3.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xiàn)的的認定
律師意見
陜西樂友律師事務所劉琳、郝婷律師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經(jīng)過兩次會見,出具了如下意見:
一、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嫌疑人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而應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嚴格區(qū)分此罪與彼罪,才能正確定罪量刑,罰當其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 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尋釁滋事罪侵害的法益是社會管理秩序,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權(quán)利,包括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和人格權(quán)。本案中,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屬于情節(jié)惡劣,但并未達到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主觀上,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雖然均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但尋釁滋事基于打人取樂發(fā)泄或者顯示威風、無端尋釁之動機;故意傷害往往產(chǎn)生于一定的事由或恩怨。尋釁滋事的行為對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傷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關系人。本案中,就是因為行為人前天騎車差點撞上受害人,受害人罵了幾句,為討一個說法,雙方約架。所以,行為人并不是見人就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因此,行為人不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
二、同案犯蘭某對王某某的犯罪行為起主導作用,從犯罪起因和犯罪過程來講,王某某參與實施打架都是受蘭某唆使,主觀惡性小
根據(jù)會見及閱卷情況,王某某系被蘭某唆使參與到打架之中,但只是打了受害人兩拳,踢了一腳,打完嚇得就跑了。購買洋鎬把也是考慮到雙方約架,防身使用,并未有使用器械傷害被害人的意愿,并且在整個沖突中王某某并未使用洋鎬把。故基于以上信息,可得出王某主觀上并無傷害趙某的故意,參與打架完全是受到蘭某的唆使。
三、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協(xié)助抓捕蘭某,構(gòu)成立功
依據(jù)公安機關補偵卷情況說明:公安民警在偵辦本案過程中,先期抓獲嫌疑人王某某,后王某某交代知道蘭某家庭住址,并表示愿意配合抓獲。在其指引下,公安機關來到蘭某家中,第一次上樓,王某某主動配合民警,先上樓敲開蘭某家門,以找蘭某出來有事為由,欲將其叫出家中,蘭父脾氣暴躁,不愿意讓其兒子和王某某等人交往,故辱罵王某某并將王某某趕走。而后民警又二次上樓,在另一名嫌疑人丁某的配合下,最終叫開蘭某家門將蘭其抓獲,足以說明王某某卻有立功表現(xiàn)。
四、王某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到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良好,王某某及其家屬積極賠償了受害人趙某,并得到了趙某及其監(jiān)護人的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
判決結(jié)果
檢察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以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
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認為被告人蘭某、王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二被告人作案時均系未成年人,依法應從輕處罰;且其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的家屬代其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均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亦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屬立功,依法可從輕處罰。
對于辯護人關于二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且自愿認罪認罰,已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王某某有立功情節(jié)的相關辯護意見,經(jīng)查實,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又六個月。
評案說法
未成年人法律意識淡薄,容易被社會不法分子利用,做出傷人害己的行為,甚至誤入歧途,給家庭帶來無法承受的痛苦。律師應當主動承擔起普法教育的義務,保護未成年人權(quán)益,引導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社會觀,盡早回歸社會,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構(gòu)役成者管制。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十七條第一款: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州事責任。
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nèi)判處刑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xiàn);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愛刑考驗期展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三條第三教: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二)追逐、 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ND
承辦律師|劉琳、郝婷
文|鄭穎琦
責編|劉志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