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訴董某撤銷贈予糾紛一案
—— 承辦律師:程瑞敏、陳圣茜
本案要旨
本案中王某與董某借款合同是基礎關系,董某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予劉某的行為,損害了王某合法的民事權益,王某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撤銷董某與劉某之間的贈予。
案件事實
2014年9月26日,法院判決,認定王某于2011年1月15日借給董某10000元,判決董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內償還王某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董某與劉某原系夫妻關系,2012年6月14日離婚。雙方協(xié)議將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產歸劉某所有,所有債權債務由董某承擔償還。
2015年劉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起訴董某,要求董某將位于西安市董某名下的房屋過戶到劉某名下,董某表示同意。法院判決: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住房一套產權歸劉某所有。董某一直未履行返還王某債務的義務,王某無奈在2014年12月向法院申請對董某的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并于2015年7月向法院申請查封董某名下的房屋,執(zhí)行案件正在進行中,王某得知董某將名下的房屋無償過戶給劉某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一審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
爭議焦點
一、對于當事人雙方來講,王某作為第三人,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
二、劉某訴董某婚后財產糾紛案,王某沒有到庭,有沒有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三、王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能否向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提出撤銷之訴。
四、(2015)新民初字第00157號民事判決書是否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損害王某民事權益。
律師意見
一、董某欠債在先,2012年6月14日董某與劉某離婚財產分割協(xié)議將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產歸劉某所有,所有債權債務由董某承擔償還。(2015)新民初字第00157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房產判歸劉某所有,使王某的債權難以實現(xiàn)。故王某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二、劉某訴董某離婚后財產糾紛,法院未通知王某參加訴訟,王某本人亦不知。符合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要求。
三、2018年1月28日劉某向法院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認為該房屋系劉某個人財產法院無權拍賣,依據(jù)即為(2015)新民初字第00157號民事判決書。王某得知該判決內容后于2018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知道其債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四、董某欠王某債務大部分在其與劉某離婚之前,雖然不論該債務是否系董某與劉某的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董某起碼應以其個人財產歸還債務,其與劉某離婚時將其的財產給予劉某,而包攬債務,雙方有惡意串通逃避債務之嫌。法院判決董某名下位于西安市的房產歸劉某所有,董某下落不明,使得王某債權實現(xiàn)不能,內容錯誤損害了王某民事權益。
判決結果
一、撤銷(2015)新民初字第00157號民事判決。
二、案件受理費100院,由劉某、董某各承擔50元。
法律依據(j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guī)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jù)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條之規(guī)定,對第三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請求,人民法院經審理,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二)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三)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對前款規(guī)定裁判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未改變或者未撤銷的部分繼續(xù)有效。
END
承辦律師|程瑞敏、陳圣茜
文|李蓓蕾
責編|劉志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