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日,甘肅天水市麥積區培心幼兒園幼兒血鉛異常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此事件不僅關乎眾多幼兒的生命健康,更涉及一系列復雜且嚴肅的法律問題。
案件梳理
2025年7月1日,麥積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與公安分局接到群眾反映,培心幼兒園部分幼兒血鉛濃度異常。經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發現涉事幼兒園園長朱某琳、投資人李某芳同意后廚人員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彩繪顏料,并稀釋后用于食品制作。7月3日凌晨,公安部門查獲藏匿的剩余顏料,經檢驗,該顏料含鉛且包裝明確標識不可食用 。截至7月7日晚10時,培心幼兒園251名幼兒全部檢測,其中233人血鉛異常、18人正常。目前,8名涉案人員已被刑事拘留,2人被取保候審。
刑事責任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最高可判處死刑。
此次事件中,已有233名幼兒血鉛異常,后續需進一步鑒定對幼兒身體健康造成的具體危害程度,以確定最終量刑。若經鑒定對幼兒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幼兒園負責人將面臨更重刑罰;若造成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或將面臨最高刑罰。
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幼兒及其家長有權要求幼兒園及相關責任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
若幼兒因血鉛異常導致永久性的身體損傷或認知障礙等嚴重后果,還可能涉及后續的長期康復費用、殘疾賠償金等,這些都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索賠。家長可通過協商、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監管責任的法律審視
若經調查認定監管部門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相關工作人員需承擔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監管部門作為一個整體,可能需在一定程度上承擔因監管不力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向公眾作出說明并采取整改措施。
結 語
這起事件也為全社會敲響了警鐘,食品安全關乎民生福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心存僥幸、漠視法律。我們應共同努力,加強食品安全教育與宣傳,提高公眾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切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守護好幼兒等特殊群體的健康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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